

公民的通話記錄,一般不能隨便查詢。經辦案單位負責人同意,警方可以持證件和開具介紹信后到電訊企業,查詢六個月內的通訊記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并經過批準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