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兩起社會道德事件吸引了社會的更多關注。一個是,一個簡短的視頻博客作者發布了一段視頻,說自己在醫院病床上為岳母吃瞬間面條,并說在她的禁閉期間,這是為了報仇婆婆的冷待遇。另一個是一名據說已經懷孕幾個月的婦女在一個公共場所尋求婚姻的標志,要求男人無條件接受母親和嬰兒。這兩個事件有兩個共同點。總的來說,他們倆都因顛覆人們的簡單道德概念而受到廣泛關注。第二件事是,這兩種事件最終被證明是自我指導和自我施加的鬧劇,創作者受到行政拘留的懲罰。在解決這兩個事件之后,除了譴責參與公眾感情和浪費公眾輿論資源的人們之外,我們忍不住要問,盡管指導和表演鬧劇的行為是錯誤的,甚至可以說是創造和傳播謠言的行為,這是一種嚴重的行為,是否真的足夠嚴重,必須限制限制個人自由來實現懲罰的行政自由?從中,我們必須進一步思考。每個人都可能發表與公眾事實不一致的言論。他們必須為此受到懲罰嗎?謠言調節的范圍和規模是什么?

與“ Feed婆婆吃瞬間面條”事件有關的新聞屏幕截圖

謠言范圍

謠言治理的問題最終是言論自由及其對合憲性的限制,因此,我們必須從法律意義上的言論開始落入謠言范圍。
公開表達的言論可以與表達根據其內容的性質傳播事實的意見和詞語的詞。表達意見是指公民對這種言論的表達,或者是根據通常在通常的背景下的一般理解來表達的,即對某些事項表示主觀意見。這種言論也是保護憲法保證的言論自由的主要對象。從本質上講,由于意見的表達僅傳達了表達式的個體或團體主觀觀點,而不是對某個事實的真實性的判斷,因此語音真實性之間通常沒有區別。例如,張圣人說:“我認為成為一個卑鄙的人是很好的。”這是張桑的內在價值判斷的外部化表達,它傳達了他的個人意見。我們可以說,這種意見與社會道德不符,或者有些人會說如果他們想成為一個卑鄙的人,這與您的業務有關。無論我們對這種觀點有什么態度,對它的評估都是對真理或謬論水平的判斷,并且不涉及這種觀點表達的真實性的問題。即使張圣人違背他的意愿說了這一判決,憲法也保證了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只要張·桑的行為反對他的意愿而行的行為不會損害他人的權利,這也是他的自由,后果也由他承擔。
當然,意見的表達可能不涉及真實性和虛假的問題。例如,張圣人說:“我認為他的室友李si是一個卑鄙的人,這可能涉及李si是否是卑鄙的問題。但是,我們能說張圣薩(Zhang San)所表達的意見被懷疑傳播謠言,應受到監管嗎?根據憲法和人權法的一般理論,這種觀點不應被視為謠言并受到監管。原因很簡單。首先,張桑說的句子顯然是個人主觀判斷的一種體現。如果您不同意他的觀點,則可以駁斥或忽略它。如果某人仍然將張桑的話傳播為客觀的事實,即使您知道或基于社會常識,您仍然使用張桑的話作為客觀事實傳播,那么那些傳播此信息的人可能會懷疑傳播謠言。其次,意見的表達本質上是內在思想的外在化過程,尤其是道德和道德思想,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樣性和歧義,每個人的判斷標準可能并不相同。如果李的通常被稱為“中央空調”,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這種情況是不合適的,而有些人可能認為這是正常的。這屬于價值判斷的類別,事實是什么。當不同的人根據自己的價值觀表達對特定事件的看法時,他們經常“看著山頂”,并且應允許不同的人在認知和對同一問題的認知和態度上有所不同。如果將這種觀點視為謠言并受到監管,則不可避免地會引起令人不寒而栗的效果,這不僅會損害公民的言論自由,而且會侵蝕公民的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
當然,意見的表達并非不可能受到監管甚至受到懲罰。在電話桿上發布小型廣告也可能被認為是意見的表達,但是懲罰這種行為的原因是表達語音的方式存在問題。或法律也禁止對煽動暴力犯罪的意見的表達,但原因是這種表達行動的觀點會損害社會秩序。這些法規與表達的觀點內容的真實性無關,而不是討論謠言治理的范圍。
除了表達意見外,語音還可以用于傳播事實。這里的事實不是指一定是真理的客觀事實,而是指表達者認為它屬于真理的事實的表達孕婦能吃泡面嗎,或者希望他人認為它屬于真理。由于事實傳播的表達者認為,它們所表達的信息屬于事實或希望其他人認為它屬于事實的事實,因此存在一個問題:在這種講話中表達的內容是否與客觀事實一致或不一致,這涉及是否可以將其確定為謠言。根據一般的理解,謠言是指沒有事實基礎的謠言,因此謠言的確定涉及如何確定客觀事實。

事件發生后,很可能沒有機會在一段時間后完全恢復事件的完整原始外觀。目前,我們只能通過收集法律有效的證據來推斷法律事實來追求證據邏輯鏈的形成,這與客觀事實相當于法律效應,而在確定謠言中也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盡管行政機構必須基于一般邏輯和常識來承擔其在行政法領域做出的法律決定的舉證責任,但可以看出,很容易證明存在某些東西,但是很難證明某些東西不存在。因此,在謠言識別的行政執法領域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模仿民事聲譽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的安排,并且需要言論的傳播者首先提供證據,以證明其散布的某些信息具有事實的基礎。但是,基于憲法的言論自由保證,對表達言論的人的舉證責任不應太嚴格,否則執法人員可以以其他人的謠言而沒有證據來實施懲罰措施。為了使言語表達者在事實傳播中具有更廣泛的自由,以便更好地發揮言論自由來保護公眾輿論監督,只要語音表達式能夠提供某些證據來證明其聲稱是事實的信息,就可以證明其聲稱為事實的信息不是稀薄的空氣,但具有一定的普通人,可以使任何普通人都能充分實現,并能夠充分實現事實,以至于實現了一定的事實。證明。除非執法人員列舉了更有力的證據證明言語表達者所依賴的基礎并不符合事實,否則不能輕易確定他人的事實傳播是謠言傳播。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只要說話的人說出沒有任何基礎的話,他可能會以傳播謠言的名義受到懲罰?作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合適的。誰沒有在公共場合吹牛?如果張圣在同學的一個班級聚會上喝了三遍,他向所有人吹噓自己很富有,并且與一個有錢人有著相對的關系,可以說這與公開傳播的謠言的定義一致。但是,我相信大多數人不會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受到懲罰。作者認為,客觀上的謠言在法律上可能不可懲罰。法律應懲罰的謠言應滿足三個要求:
首先,謠言的播種者必須具有主觀意圖或疏忽。在2021年修訂《行政懲罰法》之前,我的國家沒有關于違反行政行為是否應該在主觀上有缺陷的具體規定。只要遵守法律的正式規定,許多行為就受到懲罰。忽略罪犯是有意或過失是非常不合適的。在2021年的法律修正案之后,就肇事者的主觀性沒有錯誤的錯誤,并采用了推定原則,要求肇事者提供證據以證明主觀沒有主觀的錯誤是主觀的。這是一項相對適當的規定。從一般的法律角度來看,無論一個人是制定法律行為還是非法行為,都應該是他理性選擇的結果。因此,當演講的傳播者相信或希望其他人認為他們所傳播的信息是事實時孕婦能吃泡面嗎,他有法律義務要注意。他應確保信息傳播具有一定的基礎,并且在他的能力范圍內是正確的。否則,如果他知道這是虛假的信息或轉發他人隨意發表的虛假信息而無需思考,則可以說言語的傳播者在傳播謠言時具有主觀意圖或疏忽,因此可以受到懲罰。但是,如果傳播者履行了驗證事實的義務,并確信該信息在他的能力內是真實的,那么即使他傳播了虛假信息,他也不應受到懲罰。最典型的例子是,如果轉發報告是一份權威媒體報告,并且該報告后來確認具有虛假內容,則轉發讀者不受懲罰。
其次,謠言的內容必須涉及公共利益。人們會說出很多謊言。如果所有謠言都受到州的公共權力器官的監管甚至懲罰,它不僅會浪費大量不必要的公共資源,而且還將對公民的權利造成過多的損害。因此,謠言的公共法律和法規必須區分物體。國家器官的目的是為公眾服務,增強公共福利和保護公共利益。如果有謠言與公共利益無關,只涉及私人或捏造和傳播他人私人生活之間的怨恨和糾纏,那么私法應調整這種類型的權利和義務。法院根據忽略訴訟的原則被動處理相關爭議,國家無需進行積極的干預。只有當相關謠言影響公共利益或涉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物時,國家才能進行干預和調節。但是,公共利益本身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需要在特定情況下進行判斷。在謠言治理領域對公共利益的認可既不應該太狹窄也不是太廣泛。公職人員的私人生活也屬于私法調整的范圍。但是,如果涉及公職人員的私人生活的謠言指出,公職人員在私人生活中的行為可能影響其職責履行,它將轉變為公共利益問題,國家公共當局需要干預調查和處理;相反,普通公民記錄了他的日常生活,并在互聯網上傳遞了它,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爭議。由于他的傳播內容僅涉及他自己的生活,即使內容是不真實的,它也不會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應受到公共權威的干預。
第三,謠言必須對公共利益有明顯而直接的危險。涉及公共利益的謠言并不一定意味著它將對公共利益造成傷害。例如,張·圣(Zhang San)開玩笑說2024年的法定假期假期計劃已經調整,春節假期始于除夕。這也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謠言,但是這樣的行為一定可以懲罰嗎?如上所述,公共力量器官運營的目的是改善人民的福利并維護公共利益,也就是說,確保公民利益不會受到任何公民和組織的傷害。但是,如果一項法案與公共利益有關,但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則不需要干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只有在發生公共利益損害后,公共當局才能追求謠言。當謠言廣泛流傳但尚未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時,是否應受到監管,取決于謠言本身是否對公共利益構成了明顯和直接的危險。所謂的顯而易見的意味著,謠言可能引起的公共利益的損害是如此清楚,以至于任何有一般知識的人都可以意識到這種謠言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盡管所謂的即時意味著謠言可能引起的公共利益的損害是如此具體和迫在眉睫,以至于散布謠言的行為需要立即受到調節以解決這種危險。盡管謠言是虛假的言論,但它們也屬于憲法保證言論自由的范圍。強調公共權力機構只能調節可能造成明顯和直接危險的謠言,這意味著謠言是否危險不能由某人決定,但必須尊重公眾的意見和常識。同時,這也意味著與當前現實生活無關的“預言”都不能受到監管,無論這種“預言”有多荒謬。

從上面的角度來看,我們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并公開表達和傳播的虛假信息并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基于故意或疏忽大意,對公共利益的危險和直接危險時,這種言論的表達和傳播將不應落入公眾的言論范圍,或者不應涉及公眾的言論,或者是無效的,或者是其他言論的范圍受公共當局的干擾。

關于“孕婦婚姻”事件的官方報告

謠言監管標準

如果我們查看上述標準,無論是在病床上喂食婆婆,還是要在街上公開征求婚姻的五個月孕婦,盡管事實證明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姿勢,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它在社會上引起了人們對道德和身份認證的社會的更加激烈的爭議。它不會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任何現實損害,也不會造成明顯而直接的危險。懲罰的合法性值得我們懷疑。即使我們退后一步,即使對這種行為的監管已得到公眾的廣泛認可,我們也不得不問懲罰是否是規范此類謠言傳播的唯一選擇,尤其是直接采取最嚴重的行政懲罰來限制個人自由的最嚴重的懲罰,以及規范謠言的標準是什么?
憲法和行政法都要求公共權力器官在采取限制性措施對公民權利的限制措施時,即統一和規模的選擇必須具有目的合法性,適當性,必要性和平衡,這在謠言法規中也不例外。盡管謠言是虛假的言論,但只要表達出來,它們就屬于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范圍(根據言語表達的內容和形式,它們也可能屬于憲法保護其他基本權利的范圍,例如學術自由,藝術自由,藝術自由和出版自由)。唯一的區別是,我們所有人都認識到,當沒有任何基礎的虛假消息觸發公共利益的明顯和直接危險時,立法者可以使用法律來授權執法人員采取監管措施以釋放和傳播此類謠言。因此,即使是謠言的監管也必須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并且不能超過規模,并給基本權利帶來過多的負擔。
從目的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角度來看,選擇謠言監管的手段并確定其規模必須基于謠言治理的目的。需要準確理解謠言監管的目的,以確定可用的手段。我們為什么調節謠言?從以上關于謠言法規范圍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知道,并非所有謠言都需要包括在公共權力器官的監管范圍中。如有必要,對特定謠言的監管最終將消除這種言論已經或將造成社會并使社會恢復正常秩序的嚴重傷害。因此,謠言監管只能僅限于實現這一目標的范圍,不能在合理目的的掩護下追求其他不當目的的范圍,也不能共同執行它不能促進實現謠言法規的合法目的。在“喂食岳母吃即時面條”的事件中,該黨不僅受到行政處罰,而且還禁止他出版有爭議的視頻的敘述。作者認為,是否適當的行政處罰應稍后進行討論。但是,如果視頻發布者只會出版或傳播虛假信息,并且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已經承擔了很長時間的非法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那么刪除有爭議的視頻就足以實現消除不良影響的目的。作為一項監管措施,未來的預防干預性質的性質,但是在沒有證據證明犯罪者仍將在將來執行類似行為的情況下,這種預防性干預不能說與合法的目的有合理的關系,并且不符合置于公用優勢的原則上,并且不符合基本措施的原則。
從手段的必要性角度來看,當多種手段在追求合法目的基本上實現相同的效果時,應首選限制基本權利的手段。謠言監管的目的是消除謠言傳播的影響,并將社會秩序恢復到謠言傳播之前的水平。顯然,僅通過采取懲罰性監管措施才能實現此目的,也不需要采取懲罰措施來限制個人自由。謠言可能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強烈的“致命”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它們的廣泛傳播無方向性。因此,應優先考慮如何消除其病毒傳播的影響,其次,基于其造成的不良影響,懲罰肇事者的問題。因此,當公共權力機構選擇規范謠言的必要手段時,他們應首先考慮采取非宣傳言論的監管措施,以應對謠言本身的傳播。我們經常聽到的手段,例如限制傳播謠言的在線動態的流動,刪除傳播謠言的文章或視頻以及對已經進行調查和驗證的客觀事實的正式通知,都是非義務的監管措施。它們的特征主要是為了響應謠言已經或將會引起的影響,而不是直接干涉謠言的制造商和傳播者。優先采用非官方監管措施并不意味著不能對傳播謠言的犯罪者采取懲罰性措施。兩者可以共存。但是,如上所述,手段的選擇是出于目的。當選擇非官方措施足以消除謠言的不利影響時,無需實施懲罰性措施。例如,張·圣(Zhang San)在一個社會平臺上公開報告,李西(Li Si)法官涉嫌接受另一方的賄賂,并故意判處張·圣(Zhang San)在審判期間敗訴。由于張桑的主觀目的不是在實際處理中無緣無故地懲罰李族,因此他通常會通過公開告知事實來恢復他的聲譽,因為發現李斯沒有任何非法行為,并且不會對Zhang San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施加任何進一步的懲罰。如果有惡意的謠言傳播,煽動未指定的大多數人進行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和類似情況,必須采取懲罰性措施來規范謠言,以反映行政懲罰原則,以反映行政懲罰原則,這些原則等同于懲罰,并阻止其他可能采取行動的人,以便采取懲罰性的責任感,以采取懲罰性的謠言。
從價值均衡的角度來看,公共權力器官的任何行為的基本目的應該是促進公共福利和保護公共利益,并尋求更好的社會治理。因此,當公共權力器官想采取措施限制基本權利時,他們必須考慮通過限制性措施促進的利益與利益下降之間的關系之間的關系。只有當限制基本權利的措施促進的福利大于減少利益時,才能說這項措施是平衡的。即使從報應的角度來看,對evildoer的懲罰無非是“牙齒的牙齒,眼睛眼睛”。無論是在“立即喂食婆婆”事件中,還是在“街頭孕婦的婚姻”中,其視頻的傳播都不會對我們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任何直接損害,或者造成明顯而直接的危險。最初,需要采取非官方措施來解決這兩個視頻引起的爭議,但現在我們必須采取懲罰措施來對視頻出版商的個人自由施加限制。顯然,與限制個人自由所造成的權利相比,通過激勵社會道德爭端所促進的利益的重要性是不夠的。因此,行政機構在這兩個事件中采取的懲罰超出了平衡要求,并懷疑受到不當的懲罰。


結論

最后,我們返回導致該主題的兩個事件。盡管最終確認所涉及的兩個視頻是在提出的,而不是客觀的事實,但它們在公眾輿論領域引起的造成的更多是討論視頻本身的真實性以及其背后涉及的道德和道德問題,并且并未直接損害公共利益或對公共利益造成明顯和直接的危險。此外,在基于不同立場和意見的網民之間的討論中,公共權力器官應該通過實施非義務措施在為事件設定事件的爭端中發揮作用,但這兩個事件因限制當事方的個人自由而告終。很難不懷疑“可見的手”的伸展太長,太緊了,這使得在社交活動中應該擔任“裁判”的執法人員成為“運動員”。
憲法,人權和法律界一直在言論研究領域的“口頭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言語的制造,傳播和接收就像在自由市場中的買賣關系,在買賣之間競爭。這種購買和競爭關系通常應該是免費的。當然,“言語市場”和低質量表達和低質量的產出將有高質量的表達方式。但是,我們必須相信,市場的獨立調整機制可以確保最優勝品在“賣方”和“消費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全面溝通和競爭中的生存,可以確保最優惠的生存。高質量和虛假的言論將被高質量和真誠的言論所擠壓,并最終將退出“口頭市場”。當然,我們經常說:“好事不會消失,壞事蔓延了數千英里。”就像真正的自由市場一樣,“言語市場”將具有市場機制的失敗,并且需要“可見的手”以在市場能力無效時提供某些幫助。例如,當謠言被廣泛傳播時,通過嚴格的公共權力機構的事實驗證以及動員廣泛的溝通渠道優勢以促進真理以獲得更多曝光的優勢是在“言語市場”中進行調節的手段。但是,健康的身體絕不是通過服藥來維持的,健康的“口頭市場”不能取決于調節。我們必須相信,“我們爭論的越多,我們變得越明顯”,并相信通過更全面的意見和獨立選擇來實現更好的語音環境,并且通過尊重“口頭市場”在資源分配中的決定性作用來實現。對公共電力機構的監管只能在基于時間的援助中發揮作用,并且不能使“可見的手”“不受限制的“交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