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設賭場罪共犯的認定問題,具體規定了可以構成共犯的五類情形,即:
1、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
2、受雇參與賭場經營管理并分成的;
3、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費的;
4、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
5、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