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依照本條規定,下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
2、涉及國家秘密項目。
3、搶險救災的項目。
4、利用扶分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項目。
5、不適用招標的其他情況。采購項目屬于前述所列范圍的,依照相館國家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這里所說的“國家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發布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