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20日以內開庭審理結束。對可能判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后1個半月以內開庭審理結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應當當庭宣判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