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訂立合伙合同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合伙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
如果合伙人一方或雙方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能成為合伙人的。也就是說,參與合伙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外,根據《合伙人》的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是不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
這條規定中所說的禁止
從事營利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企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
2。合伙人雙方協商一致
合伙合同必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經過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說,如果合伙人其中一人不同意,合伙合同都不能成立。
只有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
如果合伙合同的當事人已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是以合伙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的,那么,企業須注意的是,合伙合同雖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伙法》的規定,合伙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
所以,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如果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了效力。
3。合伙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合伙法》的相關規定,合伙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7人伙與退伙;8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10違約責任;11合伙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4。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合伙人訂立合伙合同時,不能以口頭協議來確定合伙,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這樣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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