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關系確定后,如果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改變撫養歸屬,可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關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撫養人得了嚴重疾病,經治不愈,有可能影響子女身體健康的;
(2)撫養人失去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無力再撫養子女的;
(3)撫養人因犯罪被判刑,不能再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的;
(4)撫養人道德品質敗壞,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的;
(5)撫養人的家庭情況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如受繼父母歧視、虐待等;
(6)子女本人有正當理由提出變更撫養關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