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與請求權居于對立地位。但有抗辯權時,并非請求權不存在或者沒有根據。
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權的權利人不能對權利客體直接支配,必須通過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實現其權利。請求權是聯系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紐帶。實體法上的請求權與程序法上的請求權聯系在一起。
請求權具有如下特征:
1、權利利益須通過義務人的給付方能實現。
2、權利作用體現為請求,而不是支配。
3、權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體上可以存在兩個不相容的請求權。
4、權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辯權: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因此必須有他人的請求,始有行使抗辯權的可能,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
抗辯權具有如下特征:
主要針對請求權。
2、效力在于阻止請求權,從而可以拒絕履行義務。
3、并非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并非變更或者消滅相對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