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型審計模式,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于立法部門。這種模式主要存在于西歐、北美等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
2、司法型審計模式,以國家最高審計機構以審計法院的形式存在。該模式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國家審計的權威性,審計人員具有司法地位,并享有司法權力,強化了國家審計的功能;
3、行政型審計模式,該模式下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行政部門,對政府負責,是國家加強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部門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審計機構的工作范圍和審計處理;
4、獨立型審計模式,指國家審計機構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不屬于任何國家機構,獨立形成國家政權的一個分支,只對法律負責。該模式的組織形式是會計檢察院或審計院。